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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住宅補助】 租金補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7/22開始申請

2019-07-18
租屋補助

各位爸媽,不論是家中有租房子有購買房子且有貸款或是房子有維修貸款的可以查一下資格,看是否有符合政府補助的資格,如果有的話,可以預備在7/22日準備申請資料,申請補貼加減補貼一下生活支出。  

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住宅補貼之單位

2019 (108) 租屋方屋補助 內政部營建署住宅補貼申請 :受理申請期間為自7月22日至8月30日止。

(申請書將於7月22日上午9時開放下載)符合資格者,可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住宅補助資格快速確認(請點我)

 資訊專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電話: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單位連結,內政部諮詢專線:(02)2192-0600專人接聽將於7月10日至9月9日值機。

 租金補貼

租金補貼金額依不同地區提供4種補貼金額,如下表。

單位:新臺幣
直轄市、縣(市)租金補貼金額(每戶每月)
臺北市5,000元
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新竹市、新竹縣4,000元
臺南市、高雄市3,200元
臺灣省(不含新竹市、新竹縣)、金門縣、連江縣3,000元
註: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另訂有其他申請標準之補貼金額者,依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資料為準。
 

108年度租金補貼申請標準【中央標準】   單位:新臺幣

戶籍地家庭成員所得及財產均應低於下列金額備註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每人動產限額家庭不動產限額
臺灣省1萬8,582元11萬2,500元525萬元 
新北市2萬1,999元11萬2,500元543萬元 
臺北市2萬4,870元15萬元876萬元臺北市另訂有申請標準,請詳閱該市之公告。
桃園市2萬1,867元11萬2,500元540萬元 
臺中市2萬720元11萬2,500元528萬元 
臺南市1萬8,582元11萬2,500元525萬元 
高雄市1萬9,649元11萬2,500元530萬元 
金門縣 連江縣1萬6,703元每戶(四口內)每年60萬元,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15萬元405萬元金門縣另訂有申請標準,請詳閱該縣之公告。

  註:1.所得指財稅機關提供之家庭成員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2.動產中之存款本金係以財稅資料顯示之家庭成員107年總利息所得,按1.035%之利率推算。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3.家庭成員之不動產以申請日之資料為準,其家庭成員持有之不動產不採計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  

申請方式:

郵寄或現場申請: 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或送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線上申請: 採線上申請方式者,申請人於受理期間,至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提出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

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從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專區下載【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右側→「重要政策」→「住宅補貼專區」】申請書表或至各縣市受理單位索取(經由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申請者免附)。

(二)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免費申辦。)

(三)符合加分條件為住宅法第4條第2項所定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 低收入戶: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2. 中低收入戶:當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3. 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詢問】。
  4. 生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限申請人):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得於受理期間屆滿前補正) (例如:診斷證明書。媽媽手冊亦可,但(1)應為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非產檢診所自行發送的媽媽手冊,若懷孕初期產檢診所尚未發給孕婦健康手冊,則可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懷孕週數及胎兒數。
    (2)檢送資料應包括封面、內頁之「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並有醫院(診所)蓋章、醫師簽名或蓋章,產檢紀錄應為申請日前1個月內的近期產檢,如:108年7月22日提出租金補貼申請,產檢紀錄章日期應為108年6月23日~108年7月22日區間。
    (3)孕有雙胞胎以上者,檢附媽媽手冊者應另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胎兒數)
  5.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限申請人):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6. 65歲以上(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7.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相關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出具之證明文件;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證明文件得於受理期間屆滿3個月內補正。)
  8.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9.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AIDS):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全國醫療服務卡亦可)
  10. 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1. 災民:受災1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2. 遊民: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其他符合加分條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 重大傷病者: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2. 單親家庭(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子女之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配偶之證明影本或年滿20歲子女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3. 新婚家庭(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結婚登記日應在申請日前2年內)
    4. 生育有未成年子女(限申請人):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得於受理期間屆滿前補正)(例如:診斷證明書。
      媽媽手冊亦可,但
    5. (1)應為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非產檢診所自行發送的媽媽手冊,若懷孕初期產檢診所尚未發給孕婦健康手冊,則可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懷孕週數及胎兒數。
    6. (2)檢送資料應包括封面、內頁之「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並有醫院(診所)蓋章、醫師簽名或蓋章,產檢紀錄應為申請日前1個月內的近期產檢,如:108年7月23日提出租金補貼申請,產檢紀錄章日期應為108年6月24日~108年7月23日區間。

    7. (3)孕有雙胞胎以上者,檢附媽媽手冊者應另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胎兒數)

    8. 列冊獨居老人(限申請人):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9. 40歲以上(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0. 三代同堂(限申請人):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電子戶籍謄本。

  (五)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租賃契約影本,契約內應記載以下資料:(尚未租賃住宅者免附)

    1. 出租人姓名。
    2. 出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3. 承租人姓名。
    4. 租賃住宅地址。
    5. 租賃金額。
    6. 租賃期限。

(七)擇一檢附:租賃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無法提出上開建物相關文件者,應提供建號或門牌資料。 (尚未租賃住宅者免附,承租非合法住宅者須另檢附文件,請詳閱第十三題

(八)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約12坪)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九)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者,應檢附政府公告拆遷之文件影本。

(十)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除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或出入國(境)相關資料,或出入國(境)相關證明文件顯示未曾入境者,視為無該家庭成員。

(十一)目前居住已辦理建物登記住宅未達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檢附之證明文件;已達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免附: 目前居住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號或門牌資料。 目前居住住宅未具備衛浴設備切結書及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該住宅竣工圖。 切結書格式請上營建署網站住宅補貼專區下載

註:申請戶申請時戶籍設於居住且已辦理建物登記之住宅地址內,且以其家戶人口(指申請時設籍於居住住宅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配偶、直系親屬)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小於內政部訂頒之「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或該居住住宅未具備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3項衛浴設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以未達基本居住水準加3分。
 

房屋所有權人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享有稅賦優惠:

(一)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1.2%。

(二)承租人若確定接受租金補貼,房屋所有權人(且需為出租人) 自107年5月申報106年度所得稅時,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之免稅優惠。

(三)地價稅是否適用優惠稅率,將由地方政府評估狀況再決定是否配合住宅法第16條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利率。 內政部已訂定「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有需要的人可於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法規與知識-契約書範本下載  

租金補貼問與答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住宅補貼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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